合同履行期前的法定解除事由探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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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:邓小明,高润恒.合同履行期前的法定解除事由探讨[J].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,2005,(4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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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小明  高润恒
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(邓小明)
,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(高润恒)
中文摘要: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,客观情况的变化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,此时应由债权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,以摆脱对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。最新修订的《德国民法典》对期前合同解除予以了较完备的规定,《荷兰民法典》上的相关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94条为合理解释期前合同解除留下了必要的空间,但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。
中文关键词:期前合同解除,《德国债法现代化法》,《荷兰民法典》,不安抗辩权
 
On The Anticipatory Termination of Contract
DENG Xiao-ming  GAO Run-he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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